我們買了一套房子和一輛車給了女兒,房子和車的產權都是女兒的名字,我們想讓她有個安穩的家,有個方便的交通工具。 為了女兒,我們什麼都願意付出,我們只希望她能夠幸福。
我們也不是不明白,這套房子和這輛車,給了女兒,就等於給了李曉明,我們不喜歡李曉明,覺得他不配我們的女兒,我們擔心他有一天會拿走我們的財產,我們不想讓他得逞。
我們和女兒談過,讓她寫一份婚前遺囑,聲明這套房子和這輛車,是我們贈與的,她只有使用權,如果她有什麼意外,這套房子和這輛車,都歸我們。女兒聽了,沒有反對,她說她理解我們的心情,她說她感激我們的愛。
她拿出紙筆,寫了一份婚前遺囑,簽了字,按了手印,給了我們。 我們把婚前遺囑收好,準備好了婚禮的一切,等待著女兒的大喜之日。
女兒婚後不久就懷孕了,我們責怪李曉明不顧及女兒的身體讓女兒懷孕,我們覺得他是故意的,他想要通過孩子來綁住女兒,通過孩子來分走我們的財產,通過孩子來達到他的目的。我們恨他,我們鄙視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