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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曼·羅蘭說:「在婚姻中,每個人都要付出,同時也要收回點什麼:這是供求規律。」
馬克思也曾說過:「人的一切行為,都是為了利益的獲取。」
說到底,一個人的行動力根本就是來自利益,所謂的付出,只是為了換取自己想要的某種回報。包括想要換來對方的愛,不也是希望得到的回報的一種嗎?所以利益也不一定就是指錢,需求也包括了精神需求,生理需求等等。
是的,夫妻關係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那麼高尚,總有現實的一面,比如價值交換、需求滿足。
如果這一觀點成立,那麼便可以推斷出,夫妻離婚的真正原因,有三個:
1、一直以來都沒有價值交換,只有單方面地索取和成全。比如我一直以來都想著如何去滿足自己的需求,而沒有想過我也要去滿足你的需求。
2、我對婚姻有一個明確的需求,也是我最基本、最起碼的需求,可是我的這一需求卻從來沒有被你滿足過。
3、我對婚姻有過多的需求,你滿足我一種需求不行,還得滿足我其他的需求,當你做不到時(事實上也沒有人能做到),就會有利益衝突導致離婚。
其實啊,人對婚姻只能有一個明確的需求,我們選擇婚姻之前,都得先想清楚自己真正想要的是什麼,被滿足後就不要再有其他的奢望了。
可能呢,人的需求都會隨著年齡、閱歷和生活情況而發生變化,這就需要夫妻都能注意到這一點,敏感捕捉到對方的需求變化,然後去滿足彼此在某個階段中的主要需求。